商周时期玉玦出土数量众多,商代玉器按照的类型和用途分为礼玉、武器和工具(包括日用品)以及装饰品三大类,曲石将商代玉器按照用途分为礼器、仪仗、工具、用具、装饰品、艺术品和杂器七大类。
一、祭祀用玉
祭祀在商周时期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代迷信鬼神,商代继承了早期的“巫玉传统”重视对祖先和各种自然神的崇拜,古人重玉认为玉含有精气,裘锡圭认为“玉被用作祭品,或制成种种礼器以用于祭祀等仪式,就是由于它是精物”。
湖南发现与青铜窖藏同出玉玦数件,宁乡黄材王家坟山在青铜卣中发现玉玦64件、宁乡县黄材三亩地山脚下与青铜铙一起出土玉玦10件,衡阳市郊杏花村青铜卣中玉玦1件,皆为素面普通片状,青铜礼器出自山腰、山脚、河流岸边,推测应该与商人祭祀山川河流有关,而伴随青铜窖藏器同出的玉玦可能为祭祀山川的玉祭品。
周代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礼器系统。《周礼·春官·大宗伯》中记载“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以苍璧礼天,以黄琼礼地,以青圭礼东方,以赤璋礼南方,以白琥礼西方,以玄璜礼北方,皆有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周礼·春官·大宗伯》将神、地示、人鬼作为祭祀对象。
玉玦虽未是周礼中记载六器但根据其出土位置仍可以推测明确为祭祀用玉的有:春秋中期在凤翔马家庄一号建筑群遗址的朝寝建筑的前朝及东夹室的踩踏面上及祭祀坑内出土玉玦21件,保存较好,应为祭祀所用。春秋晚期陕西侯马盟书遗址出土玉玦,应为祭祀时向神(或祖先)所奉献的祭品。
二、丧葬用玉
关于丧葬用玉这一习俗,早在新石器时代良渚文化就已经开始出现,丧葬用玉广义上是指作为伴随死者埋入墓葬中的一切玉器。而现在我们所说的丧葬用玉主要是狭义上的,即夏鼐先生对其的定义:是指那些专门为保存尸体而制造的随葬玉器,而不是泛称一切埋在墓中的玉器。
1.玉覆面
《仪礼士丧礼》中记载,瞑目即覆面,传统的覆面用布制成,玉覆面是在传统覆面上,添加特制玉片加工而成,是出现在西周时期的一种葬玉。最早的玉覆面发现于西周早期的山西绛县衡水M2中,进入西周中晚期之后玉覆面进入兴盛发展阶段。本文所涉及的含有玉玦的玉覆面主要出自洛阳东周路体育场M8820、MM8829、M8835,洛阳凯旋路南东周墓。
洛阳体育场路西东周墓出土带有玉玦的玉覆面3座M8820、M8829、M8835其中M8820出土2件玉玦、玉面饰片11件、玉璜1件、绿松石珠、玛瑙管、玛瑙珠等,玉玦为普通片状,出自墓主人两耳部位可能为耳饰。M8829玉覆面出自墓主人的颈部,玉玦4件、玉璜2件,2件片状玉玦放置于墓主人的耳部,2件管状玉玦放置于墓主人的颈部。M8835玉覆面出自墓主人的面部。
片状玉玦3件、管状玉玦2件、石圭1件、玉璜1件、玉面饰片10件、绿松石珠、玛瑙管等。片状玦放置于墓主人的面部,管状玦放置于墓主人左耳部位充当耳饰。洛阳凯旋路南东周墓出土带有玉玦的玉覆面3座97LM433、97LM444、97LM479,出土玉玦5件,皆为普通片状玉玦,主要出自墓主人的耳部和面部。
从所统计的资料中可以得出带有玉玦的玉覆面主要在为春秋中期至春秋晚期发现,且多为中小型墓葬。虽无法辨认墓主人的身份信息等,但可以分析得出这一时期玉覆面已开始在中小型墓葬中广泛使用。
2.口琀
口中含物这一习俗早在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时期就已经存在,《周礼·天官·天府》:“大丧共(供)含玉。”《白虎通义·崩薨》:“故天子饭以玉、诸侯以珠,大夫以璧,士以贝也”。郑玄注:“饭玉,碎玉以杂米也。含玉,柱左右及在口中者”。
口琀有玉唅、含璧、含珠、含瑁、含米、含贝,口唅因死者的身份不同而不同,《说文解字》:“琀,送死口中玉也”。指放入死者口为玉器的情况下才称之为琀,历史时期的唅玉多为蝉形,但也有其他样式,本章节所研究的主要是商周时期以玉玦作为口琀的现象。
3.玉手握
玉握,指死者手中所握之玉质器物,古人认为这是财富的象征。自新石器时代就有手握物的传统,《礼仪·士丧礼》中记录了握手的形制“握手,用玄,縲里,长尺一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释名·释丧制》:“握,以物著尸手中,使握之也”。根据考古资料发现商代手握主要为贝类,进入周代手握以玉类为主,称之为握玉。
商周时期发现以玉玦作为手握的墓葬较少,仅在春秋中期上马墓地3座墓葬中发现6件,墓主人皆为平民;甘肃礼县大堡子山发现1件,墓主人不详。上马墓地M6040墓主人手握1件玉玦、M6181女性墓主人手握1件玉玦、M6068女性墓主人手握4件玉玦,礼县大堡子山ⅢM1墓主人手握1件玉玦。
三、装饰类
早在新石器时代早期人们就已经开始将玉石用作装饰品,商周晚期儒家将“德”的思想与玉联系起来,使玉成为有德行、有修养的象征,促使了佩玉的普遍化,正如《礼记·玉藻》中记载:“君子无故,玉不去身,君子于玉比德焉”。本节将玉玦作为装饰用玉分为耳饰、项饰、腰饰及组玉佩进行讨论。
根据统计资料所得,玉玦最常被作为耳饰进行佩戴。一耳饰耳饰为玉玦的最常见的功用,在距今8000年左右的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兴隆洼遗址出土了放置墓主人耳旁的玉玦,这应该是人们发现的最早的耳饰。玉玦作为耳饰主要出自墓主人的头部耳侧附近。
宝鸡弓鱼国墓地BZ13在男性墓主人头部两侧出土两组4件玉玦、女性殉人头部出土玉玦1组2件,大小有别,大玉玦放置于墓主人身边,每组玉玦重量、大小相同,对称放置于两耳。BZM13:100,煤玉制,圆形,孔大边窄,孔壁厚直、断面呈三角形、穿孔居中,素面,直径5.1、孔3.2、厚0.7厘米。
平顶山北滍村两周墓地M1,在男墓主人头部两侧出土2件玉玦,大小形制相同、对称放置,标本M1:102,直径2.9、孔径0.9、厚0.3厘米,体较小,佩于双耳。三门峡虢国墓地M2006,女性墓主人两耳出土2组大小相配成对的玉玦,大玉玦大小形制相同,直径4.8、孔径1.8厘米,小玉玦大小形制相同直径3.1,内径1厘米,应为一组串联起来的玉耳饰。
梁代村芮国墓地M19,在女性墓主人的头部出土3组6件玉玦,每组大小形制相同,双面均饰人体合龙纹,分别置于两耳部位可能为佩戴于耳部的串饰。根据统计资料所得,玉玦作为耳饰是其最为常见的功能。西周至春秋时期是其作为耳饰的兴盛期,到战国时期开始衰退,耳饰玉玦多为两耳对称佩戴,佩戴玉玦的数量随意性较大,不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有的两耳各佩1件。
三门峡虢国墓地M2010,在墓主人的两耳各1件,而天马—曲村晋国墓地M92,在墓主人的耳部出土14件,M92:61一组6件,从小到大依次排列,中间一件龙形玦,直径2.3-5.5厘米,放置于左耳,M92:62一组8件,上端多出2件小玉玦,其余皆与M92:61对称分布,放置于右耳。
女性佩戴玉玦数量一般多与男性,男性至多佩戴4件,而女性则可以佩戴十多件。同时也有单耳佩玦,梁代村芮国墓地M517:1绿色、素面、直径2.9厘米,出土于女性墓主人的右耳部位;南阳市万家园M181:27出土时已残,根据残刻纹饰,直径3、孔径0.8厘米,佩于男性墓主人的右侧头部,单耳佩戴玉玦同样是适用于男性和女性,这与孙庆伟的单耳配玦不见女性有所差异。
从佩戴耳饰玉玦墓主人身份等级可以看出在各个等级墓葬中耳饰玉玦均有出现。
四、发饰
古人自古就有束发传统,在《周代用玉制度研究》中根据用途将发饰分为笄、梳、中孔较大玉器的束发器以及动物形饰件、珠类饰件、中孔较小的玉器的饰发器两大类。
根据玉玦的形制推测应主要是作为饰发器运用,根据统计资料发现明确作为发饰的墓葬极少,仅在三门峡虢国墓地M2001发现一组带有玉玦的发饰,M2001:662-671,由6件玉玦、2件玉璜、1件鹰形佩、1件弦纹管、7颗玛瑙珠组成,放置于墓主人的头部下方,出土时玉管、玉玦上有带状织物遗留痕迹,根据出土位置已将其复原,但对于其如何佩戴仍不可知。
总结
通过对玉玦的研究发现,玉玦的作用主要用途体现在祭祀、丧葬用玉和装饰用玉。丧葬用玉体现在玉覆面、口琀、玉手握等,但是从整理的资料上看只有很少一部分玉玦。装饰用玉是其主要功能,且主要体现于耳饰、发饰、佩饰(腰饰、项饰和组玉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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